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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押运公司跨区经营备案

发布时间:21年04月02日 信息来源:兵团公安局 编辑:兵团公安局警令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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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兵团公安局

职权类型

其他类

职权名称

保安押运公司跨区经营备案

职权依据

公安部《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》(公通字[2005] 41 号), 第二十一条:保安押运公司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,到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;跨地、市(州、盟)经营的,到经营地地、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;跨区、县(市、旗)经营的,到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。

责任主体

兵团公安局

责任事项

1.受理责任:备案机构提供备案材料清单,接受备案材料上报。

2.复核责任:对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。

3.决定责任: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作出备案确定。

4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。

备    注